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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案

时间:2024-05-20 15:26:46 点击:73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969189、11451420)及“新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3695518)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茶叶等。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茶业公司)经案外人—“新飘碧”“雪潭”的商标权人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许可,取得“新飘碧”“雪潭”的商标使用权,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以上下组合形式形成“新碧潭飘雪”标识,并用于茶叶商品上,该标识与“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竹叶青公司认为大众茶业公司对“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定大众茶业公司上述行为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2146元,大众茶业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加大涉农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激发农业企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助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竹叶青公司是四川省重点培养的高端茶叶企业,“碧潭飘雪”是“川字号”知名品牌,在高端茶叶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进行组合形成的标识,既侵犯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对竹叶青公司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法院依法认定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体现了严厉制裁涉“三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利于为农业企业品牌培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将不同商标组合使用从而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引导民事主体依法规范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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