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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共同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非法拘禁罪,

时间:2024-09-07 10:09:28 点击:662


1、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其问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同时乙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唆使其表弟丙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王某家人报警后,警方设伏抓获收取赎金的丙,并在丙的带领下抓获甲、乙。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答:甲为索取不法债务,伙同乙非法限制王某人身自由,与乙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期间,甲放任乙使用暴力导致王某死亡,甲、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乙在王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虚构其被绑架的事实,向王某亲属勒索钱财,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丙在明知他人实施绑架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犯罪,收取赎金,虽然与甲、乙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应认定为绑架罪。

(2)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答:对甲和乙,应当对二人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进行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罪中,甲、乙均为主犯;在敲诈勒索罪中,甲、乙系主犯。对于丙,应当按照绑架罪的未遂处理,同时考虑其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2、2017年11月25日,甲(2003年11月26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胸部。丙情急之下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趁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甲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时未满 14 周岁

(2)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行为时已满16周岁,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甲随身携带的匕首致人轻伤,应承担转化型抢劫的刑事责任。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丙为使本人的生命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得已将陈某的胳膊拉在自己身前,且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及相应量刑情节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的情况属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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