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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6-28 09:34:14 点击:603

陈某11岁的儿子小兵活泼好动动,常常惹事生非。某日下午,小兵在小区内,与小伙伴玩耍,不小心将伙伴小张推到在地,造成小腿擦伤,,送到医院治疗。后来小张的家人找到陈某,说要告小兵,陈某觉得莫名奇妙,小兵才11岁,告他没有法律依据,小军无需承担责任。陈某的理由成立吗?

答:陈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兵将小张推到,致其受伤,侵害了小鹏的人身利益。根据“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一规定,小兵应对小张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但因为小兵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按照上述司法规定,应由其父亲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1179条、11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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