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履行代理的法律职责,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就法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案不是婚约纠纷,而是普通的赠与纠纷。
1、结合老男人、女孩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老男人给女孩进行大额赠与,是老男人要维持与女孩的同居关系,在整个过程中,老男人从来没有向被告表露过有结婚的想法,也没有就结婚的相关事宜和女孩进行沟通,更没有和双方家庭进行沟通,双方从未对结婚有过共识,不存在婚约关系。
2、女孩在2023年12月31日获得了老男人馈赠1800000元财产后,立马要求女孩为其贷款,女孩2023年1月3日拒绝,老男人2023年1月4日便带着两名男性前往女孩的亲朋家里对女孩的亲朋进行威胁,2023年1月5日就聘请律师与女孩打官司,法院2023年1月10日查封了原告的房产,这也说明双方并没婚约的合意,如果有婚约,老男人此时应当与女孩讨论结婚的问题,也只能谈论这个问题,但老男人却要女孩贷款,女孩不愿意贷款,老男人就在几天内发起了诉讼,完全无法看出老男人有和女孩共同走过一生的想法或者可能,老男人的做法简直颠覆了普通大众的合理预测,就算是生意上的伙伴也不可能作出如此激进的事情,所以老男人对女孩的赠与并无结婚的目的,并且还想通过女孩用自己的房子为老男人抵押贷款,从而达到控制女孩的目的,如果女孩为老男人贷了款,那么老男人依然还和女孩保持着同居关系,那么女孩不仅会被骗色,还会被骗财。
3、老男人的亲朋好友也从来没有把女孩当成结婚的对象,而是把女孩当成了给老男人陪吃、陪睡的伴侣,只是女孩傻傻的不知道而已。
从现有的证据也可以看出,老男人和女孩已经同居两年有余,老男人的亲朋不可能不知道,老男人一个老男人睡着二十几的未婚小姑娘,老男人的亲朋都觉得不吃亏,也就没有一个人持反对意见,现在老男人送给了女孩财产,女孩又不同意贷款,就觉得老男人吃亏了,想尽一切办法想把送出去的钱要回去。
二、女孩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女孩基于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合同经过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示,房屋约定的价格也是180万元,老男人自愿代女孩支付180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老男人提供的与卖方所签的合同,女孩对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的向对方,并且本案并非是卖方与老男人就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也并非是女孩与卖方因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卖方与老男人所签合同无论处于何种原因,均不能反应女孩的意志,也不可能对女孩产生法律后果。
老男人向卖方转账超过1800000元的部分不对女孩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院认为超过部分对女孩发生法律效力,那就是否定了女孩和卖方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所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那女孩以《存量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就失去了法律基础,法律后果就及其严重。
四,金额大绝对不是判断有婚约的标准,在本案中老男人是一个有过两任妻子还有比女孩还大的儿子,老男人利用自身经济优势去换取一个未婚年轻女孩的同居并过性生活,以满足其虚荣心和性快感,未婚的年轻女孩单纯,没有心机,也容易被掌控。现在因女孩不为老男人贷款,女孩也就无法再被老男人所控制,老男人就以婚约纠纷为由起诉,想要回送出的财产,法院如果支持老男人的诉讼请求,就严重损害了女孩的合法权益。
五,女孩在1月4日21:27给老男人发送的(公证书第60也第2条):“贷款这件事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我父母也不会让我担这个风险,我这两天也是看到你说的这些我也很心痛,也不想你难过,你联系好人了我就以买卖的合同卖给别人,我一分都不要。”是女孩受到胁迫后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女孩知道成都市的房子二年内不能出售,这样说是为了让老男人及所带的两名男性离开本案证人的房子,保障证人的安全;在2月9日14:37分的聊天记录中(2-105页*后一条2-106**条)女孩对1月4日21:27的聊天记录进行了说明,女孩说:“这条信息如果不是你带了几个人去骚扰威胁我哥我姐我根本不会这样说。作为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人,我真的是被你们吓到了,老男人未回答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老男人与女孩并不存在婚约,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