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某中介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肖某通过某App浏览租房信息,看中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套出租房屋。肖某多次向其询问租房信息是否真实,均被回复房源信息真实,可随时看房。随后,肖某委托朋友前往登记,并按要求支付了“带看费”490元。某中介公司收钱后便告知肖某上述房屋已被出租,坚持带看另一处出租房屋。因带看房屋租价与发布的房源信息差距较大,肖某拒绝租赁,并要求退还“带看费”,但遭到拒绝。而后肖某使用另一账号登录“某App‘’,再次查看到原出租房源信息。肖某询问客服该房屋可否租赁,客服回复处于可租状态。肖某认为某中介公司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吸引网络流量骗取服务费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带看费”并按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中介公司通过发布虚假低价出租房源吸引网络流量,骗取客户支付“带看费”,并诱导客户进行其他租房消费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判决退还肖某490元并赔偿肖某1470元。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年轻人独立生活居住的需求增加,租房市场需求量巨大。网络平台提供的租房信息以其信息量大、便捷高效的优势,吸引了众多有租房需求的消费者。在满足消费需求、促成房屋租赁市场繁荣的同时,因长期存在的房源信息真假混杂、虚假房源引流等顽疾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租房体验。本案中,中介机构以发布“高性价比”的虚假房源吸引客户,让客户支付高昂的“带看费”后声称该房源已经出租,事后以客户拒绝租赁其他房源为由拒不退还“带看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将中介机构的该种行为认定为欺诈,判决中介机构向消费者“退一赔三”,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中介机构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租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