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渝,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穆晓东,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原告张渝与被告穆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晓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穆晓东支付剩余报酬4798元;2.诉讼费由穆晓东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原告接受被告雇佣,雇佣时间内接受被告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完成工作内容。按双方商量酬薪为5798元,约定2021年4月10日结算酬薪。2021年3月11日,原告从被告预支1000元。2021年4月10日,原告并未从被告处取得剩余酬薪,经数次讨要,被告均故意拖欠。
穆晓东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间多次违规操作,且多次请假超过6天,为自动离职,所以未结算工资。因原告请假未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故决定不给其结清任何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张渝受穆晓东雇佣在金堂县土桥镇从事电子医保凭证激活业务。2021年3月11日,穆晓东向张渝支付报酬1000元。2021年4月2日,双方通过微信确认报酬数额。穆晓东:“你算过自己工资没有”、“报给我一下,我俩核对一下”,张渝:“等下我看下”、“5798?”,穆晓东:“嗯”。此后,张渝多次通过微信向穆晓东催要报酬,穆晓东于2021年5月17日表示:“下个月6号之前,我每天给你发200元,你记着账”、“明天开始发”,张渝回复:“5798元,支了1000元,剩4798元”、“你一次性发3000元来,剩下的不要了”,至张渝向本院提起诉讼,穆晓东也未向张渝支付余下的报酬。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双方能过微信聊天确认了报酬数额,在原告向被告的多次催收过程中,被告均承诺结清剩余报酬,但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未实际给付。故张渝主张穆晓东支付下欠报酬479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穆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相应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四十四条、**百六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穆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张渝支付报酬47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穆晓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王泽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俊霖
书 记 员 杨夏莹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