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首页 >> 服务案例 >> 合同纠纷

王文俊、胡珍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5-20 15:09:19 点击:607
原告王文俊与被告胡珍均、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泰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良华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珍均、泰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王文俊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5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3日,利息约432.9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青羊区浣花南路155号幼儿园建设工程的承包人。2020年5月至7月,原告在浣花南路155号工地上做水电工。2020年6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胡珍均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浣花南路155号幼儿园人工费7,500元,于7月10日前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也未支付所欠的劳务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胡珍均、泰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质证、辩论及*后陈述的相关权利。
经审理查明,一、王文俊经人介绍认识胡珍均,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文俊在胡珍均承包的浣花南路155号幼儿园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该工程室内装修设计的总承包单位系泰坤公司,原告陈述胡珍均从泰坤公司承揽了部分工程。
二、王文俊与胡珍均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王文俊工作了35天,胡珍均于2020年5月29日、6月11日向其共支付了3,000元工资(审注:实际支付4,000元,但其中1,000元系代案外人徐佑多收取)。2020年6月30日胡珍均向王文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文俊浣花南路155幼儿园人工费7,500元。备注:7月10日还清。欠款人:胡珍均。”截至庭审结束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以上事实有王文俊的当庭的陈述以及王文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欠条、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评标结果公示截图、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文俊受胡珍均安排在其承包的项目工作,由其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王文俊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后,胡珍均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故对王文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文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拖欠劳务费用,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故予以支持。
关于王文俊主张泰坤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泰坤公司及胡珍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认为泰坤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胡珍均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泰坤公司应对王文俊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珍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文俊支付劳务费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胡珍均的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珍均、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孟莹莹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


  联系人:关飞 (主任律师)

   电话:18908034010

  传真:18908034010

  邮箱: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412号

Copyright © 2024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012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