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敬、吴正友、祝艮超、陈龙、王小虎、魏云鹏、张贵文、唐兴武、苏超伟等人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周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周敬“恶势力”团伙以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为核心区域,多次采用开车围堵当地砂石场大门索要财物;接受他人有偿委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追债;使用暴力威胁、毁坏财物强行入干股等方法非法敛财。截至2016年,该团伙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宗、寻衅滋事犯罪2宗、非法拘禁犯罪2宗。在此过程中,团伙部分成员还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被告人陈云慧、苏迪等人虽不是“恶势力”团伙成员,但各自出于索债或谋财等目的,参与了该团伙及其成员部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敬等13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敬等5名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且被告人周敬在8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敬等8名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敬等11名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小虎、陈龙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敬容留多人和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魏云鹏、陈云慧、苏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敬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对吴正友、王小虎、陈龙、祝艮超、魏云鹏、唐兴武、梅伟、张贵文、陈云慧、苏超伟、苏迪、杨交、张扬、黄正华等其他14名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周敬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2018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部署,全省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人民法院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参与者,尤其是作为黑恶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坚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本案中,周敬等被告人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在砂石、民间借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充当“地下执法队”,扰乱了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严格贯彻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惩处了“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又对团伙其他成员和参与部分犯罪的非团伙成员作出区别处理。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社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袁志,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
在全国范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立足司法审判核心职能,狠抓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审判工作,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周敬“恶势力”团伙的公开审判、被依法追究刑责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重要参与。通过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让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周敬“恶势力”团伙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恶势力”犯罪团伙虽然还未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会严重扰乱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在审判过程中,审理法院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严惩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不仅为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而且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不断取得实效,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和任务。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