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底,梅鑫以其父梅元进的名义与赵红浪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汇生行)。后梅鑫相继以他人名义设立了巴中汇生行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投资公司,并收购了广安中盈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8月,经广安汇生行筹建,又成立了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集团公司),对上述十余家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系公司)进行统筹管理。2013年2月起,汇丰集团公司及其统筹管理的汇丰系公司超出许可经营范围,以四川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9个公司及个人等项目用款方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汇丰集团公司先与用款项目方商谈确定融资金额,约定按2%-4%的月利率计算利息。项目方开设银行卡,用于集资参与人将款打入该银行卡,但该卡交由汇丰集团公司保管,项目借款方不支配该卡。汇丰集团公司根据融资项目、融资金额统一安排汇丰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通过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按1.5%-1.6%的月利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汇丰集团公司以出借人代表的名义开设银行卡,用于项目方归还本金及利息,该银行卡由汇丰系公司财务人员保管使用。汇丰集团公司通过控制项目方、出借人代表等银行卡的方式形成“资金池”,项目方使用资金从“资金池”调度;项目方所归还本金及利息从“资金池”转汇给集资参与人。通过“存”“贷”利息的差距赚取高额利息差。2013年2月至2015年初,汇丰系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0.1亿余元,涉及260个项目,3万余人次。到期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共计7.2亿余元,涉及103个未兑付项目,1万余人次。
此外,2013年底到2014年,梅鑫将汇丰系公司非法吸收的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投资和购买公司、不动产等造成集资款损失3010万元。2014年6月至11月,广安正大房地产、恒立化工等九家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梅鑫在上述项目方借款到期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设立空壳公司,编造虚假借款项目、编造借款用途、虚假抵押等方式非法集资代偿部分到期借款,造成集资款损失1.5亿余元。2014年,梅鑫两次利用其控制的广安恒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设借款项目,通过汇丰系公司非法集资,造成集资款损失7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武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鑫、赵红浪、周云等22人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以汇丰系公司为平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单、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梅鑫作为汇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汇丰系公司为集资工具,编造借款用途及隐瞒事实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梅鑫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红浪、周云、李勇等21人七年零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雷猛刚等8人适用缓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五万不等的罚金。同时,对在案扣押现金、冻结存款、已变现现金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对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票,待追缴变现后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追缴17家用款项目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赃款共计60571.17万元及孳息,追缴梅鑫投入其他公司、购买房产的赃款1460万元及孳息,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追缴发放员工提成款613.68万元;追缴已兑付完毕项目的集资参与人所获利息3832.8万元,按同等原则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在执行等环节查明权属并且属于赃款、赃物后应继续追缴,按同等原则发还各集资参与人。通过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一审宣判后,梅鑫等14名被告人不服,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依托所设立的数十家空壳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及贵州、广东、海南、重庆、四川等5省11市,涉及被告人22人和17家项目用款单位(个人),涉案金额20.1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万余人次。案发时未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7.23亿余元,涉及1万余人次,案情复杂,卷宗材料多达4400余册。为妥善审理好此案,法院成立了“汇丰专案”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预案,严格按照“三统两分”原则积极推动案件审理执行工作。
案件审理中,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资参与人代表、被告人亲属现场旁听庭审,通过公开庭审的方式进行生动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辨识能力。法院多方多途径积极寻找涉案赃款去向,加强与公安、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大涉案财物查控力度,在审判执行阶段查封、冻结分布于四川、贵州、海南三省 10个市(州)25个县(市、区)标的物165项,追回资金1200余万元,尽*大可能为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不仅有力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还为审理类案提供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