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云明,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3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5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天成检刑诉〔202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云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4日1时许,被告人靳云明驾驶川A7××××雪佛兰轿车来到正兴镇保利天屿工地内盗窃电梯所用电缆线和19圈电线。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013.35元。被告人靳云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前述事实,提供了书证、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靳云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云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断线钳一把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云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断线钳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