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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长山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5-20 15:09:39 点击:652
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阳农商银行)与被告杜长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阳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佳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长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阳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长山偿还透支的兴川信用卡本金1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2日为1974.6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2日为7408.35元,此后利息、违约金按兴川信用卡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上暂计为21383.02元;2.本案诉讼费由杜长山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1日,杜长山向简阳农商银行申请办理四川农信兴川信用卡,填写了《兴川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知晓并同意遵守四川农信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四川农信兴川信用卡章程、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等内容,确定了信用卡的使用、还款、计息、收费标准等。根据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兴川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违约金为*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低为10元。依据杜长山的申请,简阳农商银行核准并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50××××6636的信用卡,杜长山激活后使用该卡进行信用卡消费。截至2021年6月2日,杜长山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1383.02元未归还。简阳农商银行依据杜长山的申请为其办理了信用卡,杜长山消费后未按时归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约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简阳农商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杜长山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1日,杜长山向简阳农商银行申请办理四川农信兴川信用卡,填写了《兴川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知晓并同意遵守四川农信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四川农信兴川信用卡章程、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等内容,确定了信用卡的使用、还款、计息、收费标准等。
《兴川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约定“发卡机构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一)对于未逾期的信用卡账户,还款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二)对于逾期1-90天(含)的信用卡用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91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计息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第二十五条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额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算复利;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约定“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单期金额全额记入当期*低还款额。”
《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第3款约定“(1)甲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并应按乙方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所用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2)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记账日到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3)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可按不低于*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有免息还款待遇。(4)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低还款项的,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5)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记账日开始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乙方决定,并及时告知甲方。……”
《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载明兴川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百分之十八,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低为10元。
2019年10月30日,简阳农商银行根据杜长山的申请,核准并向其发放了卡号为6250××××6636的信用卡,杜长山激活后使用该卡进行信用卡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但未按期归还欠款。截至2021年6月2日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2000元、利息、复利1974.67元、违约金7408.35元,共计21383.02元。
本院认为,简阳农商银行与杜长山之间形成的《兴川信用卡申请表》《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杜长山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杜长山应偿还简阳农商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000元,并按《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至信用卡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截至2021年6月2日应支付利息、复利1,974.67元、违约金7,408.35元,自2021年6月3日起,利息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收违约金,但杜长山在该信用卡项下所支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全部透支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对超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杜长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四条**款、**百四十四条、**百五十二条、**百五十七条**款、**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杜长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12,000元及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2日,应支付利息、复利1,974.67元、违约金7,408.35元;自2021年6月3日起,利息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信用卡欠款本金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并按照《兴川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收违约金;但杜长山在该信用卡项下所支付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全部透支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
二、驳回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元,由杜长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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