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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5-20 15:03:47 点击:53
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亚丽,女,1990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部门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6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绍勇,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川彭检刑诉〔202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丽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一审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丽及其辩护人李绍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中旬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亚丽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自己在彭州市长江东路“碧城旺丽”有房子出售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尹某1、尹某2、王某3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66万元。案发后,2019年12月7日刘亚丽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刘亚丽已全部退赔被害人被诈骗的钱财,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证人刘某、廖某的证言,被害人尹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尹某1、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刘亚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丽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亚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退赔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刘亚丽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亚丽有自首情节,已经全部退赔诈骗钱财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亚丽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亚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银
人民陪审员  李明玉
人民陪审员  蒋本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游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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