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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5-20 15:03:59 点击:72
公诉机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雄,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天成检刑诉〔202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1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杨雄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某小区13栋楼楼梯处,盗窃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玉麒麟牌电动两轮车。后杨雄将该电动两轮车骑到华阳街道,以400元销赃变卖。
2.2021年2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杨雄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某小区16栋负一楼电梯过道处,盗窃被害人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动两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两轮车价格为1288元。
3.2021年2月28日左右,被告人杨雄和邓明元(另案处理)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某小区13栋1单元楼梯处,盗窃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动两轮车。
公诉机关为证明前述事实,提供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杨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杨雄的违法所得400元,依法应向被害人张某1予以退赔;其盗窃被害人周某的合法财产,依法应按照被盗电瓶车的鉴定价值1288元向周某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雄向被害人张某1退赔400元、向被害人周某退赔1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礼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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