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首页 >> 服务案例 >> 交通事故

韦庆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4-05-20 15:04:30 点击:538
公诉机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庆纪,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银龙,四川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天成检刑诉〔202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庆纪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树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庆纪及其辩护人李银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庆纪饮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沿天府大道南段由成都往仁寿方向行驶,2时50分许,当韦庆纪驾驶车辆行驶至天府新区时,与前方同方向由王云锐驾驶的正在停车等信号灯的川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川Q×××××号小型轿车上人员王云锐、刘某、刘孝林受伤。事故后,韦庆纪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验,韦庆纪血液乙醇浓度为219.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韦庆纪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韦庆纪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明前述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庆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庆纪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各被害人均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韦庆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韦庆纪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韦庆纪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提出韦庆纪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庆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韦庆纪的辩护人所提韦庆纪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韦庆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韦庆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对韦庆纪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庆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晓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义凡

法科律所主任,关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8908034010(微信同号),资深刑事、民事律师


  联系人:关飞 (主任律师)

   电话:18908034010

  传真:18908034010

  邮箱: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412号

Copyright © 2024 四川法科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012132号